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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
公务员原意为“(文职服务员)”、“(公职人员)”或“(文官)”。其基本含义是:(1)按照国家的正式规定,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而被任用的人员,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不同于私营单位与雇员关系,实行常任制;(2)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是国家,因而区别于社会上其他职业;(3)公务员最显著特点是代表国家处理国事,必须依法办事。
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凡进机制基本建立;三是考核机制初步畅通;四是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五是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六是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七是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八是奖惩制度发挥了有效作用。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将有利于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对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四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了“(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改革精神,保障了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三、公务员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
1、立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体现现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方略,根据宪法制定公务员法。二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制度化。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四是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并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五是详略适当,增强包容性。
3、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西方公务员法特点:一是实行“两官分途”的分类管理。二是强调保持政治中立。三是把公务员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
我国公务员法在借鉴国外法制化管理、功绩制原则、竞争机制、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等有益经验同时,充分反映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中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四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包括常委机关在内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三是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四是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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