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征求《云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云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我局综合规划科。
联系人:张笑天,电话:,传真:。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9日
云浮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成立云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计、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军分区政治部1名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名副职领导担任,承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事宜。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军分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并抓好落实。驻云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实行属地安置原则,市本级和市辖区的安置任务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编制等情况,对用人单位下达定向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当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随军后由驻地部队凭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文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地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市领导审批后,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各县(市、区)、市直用人单位办理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单位工作随军后对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需要实行对口安置的,由军分区负责牵头,在省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内汇总人员名单,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安置。驻地没有相对应单位的,实行调剂安置。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或者平时参加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任务中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岗位5%的比例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政策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军队驻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于每月初由人社部门审核发放,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社部门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云浮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参保补助。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个人评比表彰内容,年度安置计划完成率不到90%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同时,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
第二十二条 驻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更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信息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