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八、关节功能分级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九、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十、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喉镜或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十一、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g/L;(2)血清胆红素>85.5 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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