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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安置政策: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2年)

郴州市人民政府网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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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申请病退过程中,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何规定?中公军转网搜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供申请病退的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

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7月29日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重新修订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总 后 勤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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