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五项折扣:一是军人职业折扣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二是军(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三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四是现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五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房者的军龄、工龄如何确定?
购房者的军(工)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在职人员及配偶的军(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军(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军(工)龄不满30年的,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其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军队人员军(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但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房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
●个人买房以后拥有哪些权利?能不能转让?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批准可以转让、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售后住房维修由谁负责?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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