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近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08-0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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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广东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计、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警备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承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地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并下发用人单位办理接收安置。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单位工作随军后对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安置;驻地没有相对应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安置。

用人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驻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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