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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相关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山东省滨州市根据市情制定出针对于滨州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信息由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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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滨办字〔2009〕22号
为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相关规定和有关配套政策,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进入市直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双考”、“四公开”、“一监督”。双考即考试与考核;四公开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单位;一监督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个人志愿和特长与工作岗位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仍然做为军转干部安置的主渠道。对选择到市直部门和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应本着“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科学合理定岗定位。
(三)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接收的军转干部,由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安置。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团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安置,对抗震救灾军转干部优先安置。
二、考试考核办法
(一)考试
军转干部考试采取笔试形式,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及能力,不指定教材,不搞考前辅导培训。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中公范例和阅卷。考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考核
根据军转干部档案原始材料,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量化考核。
1.基本素质赋分。包括职务级别、军龄赋分。
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按服役年限计算)。
职务级别赋分:排职20分,副连职22分,正连职24分,副营职26分,正营职28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2分,副师职34分,技术7级34分,技术6级36分(技术干部按对应的行政干部职务对待。如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务,依次类推)。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抗震救灾工作赋分:5年以内加1分,满5年不满10年加2分,10年以上加3分,以上项目不重复累加,对各时间段合并年限计分。参加抗震救灾军转干部加2分。
3.立功受奖、惩戒赋分:
一等功15分,二等功8分,三等功2分。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加6分,第二位加4分,第三位加2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加4分,第二位加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计分时按最高等次一次加分,不重复累加。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处分扣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扣30分。
三、安置办法
(一)安置计划的确定。按照当年接收军转干部人数确定岗位数,计划一经确定,向军转干部公开。满三年正团职及以上军转干部的安置计划单独确定,一并公开。
(二)成绩的确定。考试和考核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加总确定。成绩一经确定,按照从高到低排序张榜公布。
(三)安置单位的确定。
1.在指定时间、地点,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序,由军转干部本人依次按计划挑选安置单位。出现分数并列情况的,按照职务、军龄、任职时间确定先后顺序。满三年正团职及以上军转干部也按照以上办法在单独确定的计划内选择安置单位。在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岗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 学历,没有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一般向事业单位安置。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
2.未参加报名考试的军转干部,一律安置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对志愿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写出申请,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军转办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4.中央、省属驻滨单位的接收安置。中央、省属驻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办法。
四、随调家属的安置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要参照其本人的身份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本人身份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级别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职员和企业职工的,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工作分工,仍实行正团职干部家属由市委组织部安置,干部身份及事业单位对等安置的由人事局负责, 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
五、市直军转干部安置方案的下达
安置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单位按方案接收。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 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干部任用、人员调动、人事考试和机构编制等事项;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中央、省属驻滨单位予以通报,停办其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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