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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网络整理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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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党组通字(2004)22号

伊犁州党委组织部,伊犁州人事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地、州、市人事局,驻疆部队政治部: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3年来,我区已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0多人,各级党组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对这部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加之这些同志转业后居住、就业自主性强,流动性大,一些地方的党组织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一时还没有跟上,出现了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不落实,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现象。这是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新形势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组通字(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总结提高,探索创新,把我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 事 厅

新疆军 区政 治 部

2004年5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申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移交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组织部门,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直接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报到时,应先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再凭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军转安置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介绍信丢失的应及时补办。

(三)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及时落实党员组织关系。

(四)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居住相对集中,又便于活动的区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党组织管理,可成立军转干部党员党支部。

(五)城镇党员居住地址在本地发生变化,党组织应根据新居住址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转入地党组织必须接收。

(六)党员在自治区内流动,到异地居住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应按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地党组织。转入地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

(七)党员到外省区居住、经商、陪读、谋职等,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积极与当地党组织联系,协商转移组织关系,当地党组织同意接收的,应及时办理接转手续;不同意接收的,暂按流动党员管理。

(八)党员到异地时间超过6个月,因故不能转出组织关系,本人要积极主动与党组织联系,每季度定期汇报思想、生活、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

(九)对己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十)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认真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调整安置去向的,由部队将通知单函寄调整后单位。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或部队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她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接转组织关系时,也要将党员基本情况,转入基层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异地党组织时,要将党员基本情况函寄转入地党组织。

(十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二、党费收缴

(十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地方后,交纳党费标准,按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以其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交纳的计算基数。

(十四)党费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3%。

(十五)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六)党员党费交纳标准,若中央今后有新的调整政策出台,则按新文件执行。

三、党员教育

(十七)各级党组织要以全面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素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目标,扎扎实实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十八)党组织要针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

(十九)党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枝对党员定期进行集中培训,定期上党课;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围绕三个文明建设,创新活动载体,在开展各种党的活动中进行党员教育,运用党员电化教育手段以及各种大众传媒开展党员教育。

(二十)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通过认真学习《申国共产党章程》和本办法等内容,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二十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的有效办法。开展党员教育活动要注重实效,力求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多彩。

四、党员管理

(二十二)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当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与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通知军转部门停发采暖费、医疗保障金、住房补贴,并暂停发放退役金。

(二十三)党员管理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探索新机制新方法。

(二十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所在她的军转干部安置部门,要结合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

(二十五)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地方军转干部安置部门定期沟通。基层党组织与街道(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申必要建立联系卡制度(附件2),准确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

(二十六)要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二十七)地方各级党组织要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积极搭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二十八)各级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在尚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中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党员进入社区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选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联络员、指导员等。

(二十九)要继续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管理工作,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对现行的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理解把握不准的,应逐级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非法聚会、示威游行等群体性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三十一)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三十二)各级党组织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

(三十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

(三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定期督促检查,深入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十五)本办法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商自治区人事厅、新疆军区政治部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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