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一年加0.5分,不满1年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加0.5分,满1年加1分,不满半年按满半年计分;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学历赋分标准:
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六、奖惩情况赋分标准:
1.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
2.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 10分,撤职或留党查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查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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