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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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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 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 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 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 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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