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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2019-08-07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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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  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 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干部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 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 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 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 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 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 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 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 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 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 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 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 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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