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江西新余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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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新余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公军转干考试网根据此意见整理,供2014年转业方向为江西省新余市的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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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坚持与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相协调,坚持指令性分配与竞争性选岗相结合,合理配置军转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资源,做到以用为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安置方式

(一)团职军转干部(含文职处级)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意见,报市委审定。

(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由编制部门提供当年全部空编单位,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按当年军转干部计划数的1:1.3研究确定接收安置单位,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

市直营职(含文职科级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下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实行考核考试、量化积分、公开选岗。

(三)接收安置单位有军转干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的,军转干部应当报告,适用公务员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省下达到驻市中央和省部属单位的安置计划,按照省军转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地点

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县(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安置条件

(一)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直安置:

1.团职以上干部;

2.本人从市直单位入伍的;

3.配偶户口在市区,且为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含省管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4.配偶户口在市区2年以上(不含2年),且为市直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员工;

5.配偶已随军且随军前或结婚时户口在市区的副营职(含文职副科级、技术11级,下同)以上军转干部;

6.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部属单位),且身边无子女的;

7.当地驻军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市区有常住户口并满2年的副营职以上军转干部。

(二)属于县(区)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照顾到市直安置:

1.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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