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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为了切实做好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重庆庆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渝转组〔2003〕1号)。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经认真研究此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条件整理如下: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转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转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原题目:重庆庆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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