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级待遇
(一)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入伍时间从2015年6月30日算起。职级、工资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确定。
(二)在首次评授警衔、任职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
(三)入伍满2年、现实表现好、志愿长期在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干部,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入伍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可在保留资格的有效期内安排返校学习。
(四)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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