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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南京理工大学网站 2014-09-24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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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收条件

(一)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忠诚可靠,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警卫事业。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入围者将政审)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

1、受过党纪、政纪和校纪处分的;

2、对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制度有恶意不满言行的;

3、参加过非法组织或宗教组织,或在言行上同情、支持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有联系的主要旁系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籍、公职,或对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制度有恶意不满言行的,或参加过非法组织或宗教组织,或有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5、刺有文身图案或犯罪团伙标志的;

6、由于其它原因,其现实表现难以查清的。

(二)文化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接收对象必须具备《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

[2008]379号)中的下列条件:

(1)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4、29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2)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会计学、财务管理和计算机专业视力不低于4.3),男生身高不低于175厘米;

(3)其他条件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入围者将体检),无传染病史,无精神疾病,心理健康,五官端庄,体形协调,反应敏捷;

(4)体能和体重符合《公安警卫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在符合接收条件的基础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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