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4军转干考试必会法律基础:国家主席的任期与职权

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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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的任期与职权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3.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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