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 2014-04-0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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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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