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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问题分析

中公军转网 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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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前,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退役金成为部分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关心的重要问题,然而许多军转干部对自主择业的退役金存在误解,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问题分析,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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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误解最深的也是最广的就是“不干活还拿那么多工资”。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醒广大军转干部,退役金并不属于工资收入。

从“退役金”与“工资”的区别看,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四是按照上面的分析,“退役金”属于“补偿费”的性质,而所谓补偿,其基本解释是“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的叫补偿”,其中也有“赔偿”的含义。在《劳动法》中,有“经济补偿金”的提法,这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醒,“退役金”应该比较接近于“贡献补偿说”和“社会保障说”。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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