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改造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一五”计划从1953年开始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党中央先后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两个决议要求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和逐步推广的方法,把农业互助合作当做一件大事去做。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直接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利用和限制资本主义的过程,也就是改造资本主义的过程。所谓改造,不是取消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私人私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的企业,而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家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是在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过程中的改造。
在1953年以前,国家着重发展以加工订货为主的初级和中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从1954年起,开始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是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的合作,公方占有相当股权,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利润实行“四马分肥”,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和资方红利四个方面。资方红利大体占1/4。这就使这些企业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了不由国家付出大批赎金,而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让资本家继续从企业分得一部分红利和股息的赎买办法,还创造了一系列由初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来引导资本主义工商业向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在农业合作化中,也创造了一系列由初级到高级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式。到1956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年底全部完成。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中国人民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党和国家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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