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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守则

哈尔滨人才网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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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为全国贯彻落实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和黑军转联[2002]1号文件精神,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守则》,本守则要点如下:

第一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一个讲政治、讲大局、有纪律的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视为新型人力资源。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按要求参加培训,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本人所享受党和国家给予的待遇、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按时到安置地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报到,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服从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的日常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自觉履行党章赋予党员的义务;参加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抗洪、救灾、扶贫、献爱心、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12月10日至25日持本人身份证和退役金账户卡到安置地军转干部管理服务部门进行年度审核登记、统计造册;未进行年度登记的,暂停发其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登记的主要内容是:1.就业情况;2.户口迁移情况;3.医疗保险、健康情况;4.退役金发放情况;5.党费交纳情况;6.遵纪守法情况。

第七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出国定居的须到安置地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于触犯法律或长期去向不明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退役金停发、扣发、滞发等责任纠纷,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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