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5分;在二类 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0.9分;在四类地区、二 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3分; 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计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 的每年按0.6分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同时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其中一项最高效备考为基础分,其他可同时享受的政策 照顾计分按50%累加计算。满10年,超过的又不是整年的,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1年计分,不满6个月的不计分。
本条款政策照顾加分,均以部队正式任职命令和档案记载为依据。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每参加作战1次计20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10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6级(二等乙级)计5分,7至8级(三等甲级至三等乙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
(四)完成非战争行动加分。参加国际维和的计6分;参加平暴、反恐、海军护航的计4分;驻港、驻澳的计3分。其他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每次计2分,最多不超过6分。
第十一条 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并填写《军转干部量化计分表》,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转干部本人对量化计分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书面申请复核;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时间1周。公示期内军转干部对本人的考核计分仍有异议的,由市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审核确定。
第四章 汇总排序
第十三条 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得分由笔试得分和考核量化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笔试得分按40%计算,考核量化得分按60%计算。
第十四条 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从高到低确定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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