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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2年7月颁布,考核赋分和考试政策已经修改,军转干部收悉)
新文件:关于改进全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13]5号文件)
各省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政治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 [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认真做好军转干部移交、接收、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程序更为规范。
──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
──加强管理监督。明确工作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安置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转干部安置纳入全省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转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接收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接收安置计划
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各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国家、省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认真进行分解细化。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具体单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或企业性质应予明确。
(二)落实好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安置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驻豫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省直驻郑外部分单位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未统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由所在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维护接收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限期纠正,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不断改进完善分配办法
(一)基本要求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接收安置团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试和考核量化赋分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探索在军转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年的接收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制定具体的选录办法,并在考试考核成绩公示前予以公布。
(二)考核要素及量化赋分标准
对军转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转干部的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采取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考核量化赋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依据部队移交时的军转干部档案原始记载和审核情况具体实施。计分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该处信息在2013年进行修改)
文件名称:关于改进全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量化考核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13]5号文件)
(三)考试内容及组织实施
1、根据我省实际和军转干部特点,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2、考务工作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全省统一中公范例,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考点分别设在各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原则上不设考点。接收单位不再分散组织军转干部参加考试。
3、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四)综合成绩计算办法(该部分已修改)
1、团级职务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下同),按照考核量化赋分累计计分。即:团级职务干部综合成绩=职务等级赋分+任职年限赋分+服役年限赋分+立功受奖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即: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75%+申论成绩×75%。
3、营职以下职务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照考核量化赋分的40%和考试总成绩的60%折算计分。即:营职以下职务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综合成绩=[职务等级赋分+任职年限赋分+服役年限赋分+立功受奖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40%+考试总成绩×60%。
4、出现分数并列时,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时间、服役时间、职级、任现职时间的顺序,依次排列。
(五)指令性分配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人数较少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
四、优先安排好师团级军转干部职务
(一)坚持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点。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二)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到省辖市、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原则上低一职安排领导职务。对接收团级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五、积极拓宽接收安置渠道
(一)各级机关要发挥接收军转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拿出部分岗位接收军转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
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确认后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实行单列、专用。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待遇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吸引军转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
国有企业要积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并提供适合其工作和发展的岗位。企业接收军转干部,应根据个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 (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六、及时解决人员编制及职数
(一)为接收军转干部给各地和有关部门增加的行政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下达,全部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并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各单位空缺的行政编制和中央、省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转干部。
(二)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并相应增加人员计划、工资和经费。
(三)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按规定下达和使用编制的,省机构编制部门应予收回。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经批准专为解决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增加的领导职数,地方干部不准搭车。经增加领导职数安置的军转干部,因调动、辞职、辞退及退休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其领导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收回,不得安排他人。对违反规定擅自挪作他用的,要严肃查处。
(五)带编安置的军转干部,结合本人拟任职务,可相应增加非领导职数。
七、大力推进军转安置信息公开
(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进一步细化公开办法、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载体、完善相关规定,不断扩大军转安置工作信息的公开范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军转安置政策公开、接收安置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接收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和分配结果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咨询服务电话等平台发布信息、宣传政策、解答疑问等功能,及时公开军转安置政策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接收单位应制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方案和工作计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部队组织,及时通报各地执行安置计划以及军转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监督制约工作制度
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国家、省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军地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全省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要把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内容,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 (县)、文明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条件。
(四)抓好教育管理
部队组织和地方要加强对军转干部离队报到前的教育和管理,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军转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及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处理,原部队应予以协助。对已按政策规定安置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时限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由原部队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接收单位应按定职定位意见,及时安排军转干部上岗,并从原部队停发其工资的当月起接供。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公务员局 河南省军区政治部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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