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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安现役部队考试即将开始,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了解公告信息,及时报名,中公教育为大家做了一下的公告解读,希望大家通过这个解读,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我们的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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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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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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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4日(周六) 9:30至16:00 2013年12月21日(周六) 9:30至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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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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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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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经济学 法学:法学 教育学:运动训练 文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 历史学:历史学 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化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工学:城市规划、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消防工程 医学:临床医学 管理学:会计学、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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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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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只限男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 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能按时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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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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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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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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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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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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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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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身高体重要求为: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1千克,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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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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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24周岁以下(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即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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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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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采取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携带《学校推荐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般在档案馆或招生办打印,请复印新生录取名册中有本人页并加盖学校有关部门印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须完整记录补考、重修等内容,盖教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印章)及个人自荐书等相关材料,提前填写好《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度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红色字体部分不要填写),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5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进行现场报名,网络及邮件投递等其他报名方式恕不受理。 注: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单位,禁止重复报名,凡发现有重复报名的考生一律取消参考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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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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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区县工作,安心服役,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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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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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审查-考核(知识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体能测试、面试、身体检查)-政治审查-签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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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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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1.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 2.警官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 5.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6.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方式保障,服装由部队根据规定定期发放。 7.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拨使用。 8.未婚警官与父母不在一地居住的,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居住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9.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0.警官的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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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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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机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电话:总队政治部干部处:((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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