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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警浙江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章

中公军转网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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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标准 

1、经入警培训考核合格后,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授予武警上尉警衔。时间均从入伍当年6月起算。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不全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不服从部队工作分配的,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19号912室)

联系电话:0571―85863540

传        真:0571―85863562

邮        编:3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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