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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警学院2014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中公军转网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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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条件

1.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显示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政治面貌必须是中共中央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截止2014年7月10日前)。

4.接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为29、34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工作继续的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6.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一级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和有政策规定予以照顾的毕业生优先接收。

7.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学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收过处分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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