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2.【答案】A。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选项正确。
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未供述同案犯乙,C选项中未供述本人罪行,均不成立自首。
依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D选项中甲出走不知所踪,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3.【答案】B。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只有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
4.【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5.【答案】A。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不应选。
6.【答案】A。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7.【答案】BC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甲本想杀害乙,却造成了丙死亡的结果,乙仅仅受重伤。对这种情况,比较合理的认定是:甲本有一个杀人的故意并实行了杀人的行为造成了一个死亡结果,完整地实行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事实,构成既遂。尽管实际死亡的人和预定杀害的人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对象“有生命的人”的范围,属于具体对象的错误,不影响对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解决对象错误的要领是看预定加害对象与因错误而实际加害对象之间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就可让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加害的对象承担故意罪责。本题就是这种典型的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甲欲加害的乙与实际加害的丙都是“人”,都被涵盖在故意杀人罪“人”的范围,法律性质相同。
8.【答案】A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要领是具体掌握各种情况下盗窃既遂尺度。像在商店柜台售货、小件商品的情况下,一般以行为人将财物在手中拿稳或放入衣兜、提包中或夹在腋下等为既遂。不以走出店堂为必要。本案陈某将首饰“握在手中”伺机溜开之际被查获,已经既遂。明确了这一点,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成立中止的可能,只能是返还原物的性质。因此肯定D、选项,排除B、C、二选项。
9.【答案】A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A、D属于犯罪预备中的制造犯罪条件。B错,因为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如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则已进入犯罪实行阶段。C错,因为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有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10.【答案】AC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1.本题中C、D选项涉及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1)性质相同犯罪之故意,(2)有意思联络。C、D选项主要是意思联络形成的认定。C选项中甲邀乙去乘火打劫,认为已经形成联络。D选项中,护士是以默认的方式与医生形成了意思联络,并以后来的行为印证了这种默认。相反如果没有形成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如果C选项中众人不约而同前去乘火打劫,则属于同时犯,因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犯。2.A选项的要点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共谋是指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基于共同的意志共同商定实施某个犯罪的情况。在肯定共谋足以认定为有共犯行为和故意的前提下,未参与实行不影响共犯的成立。
相关阅读>>
更多公安现役考试信息请关注:军转论坛
![]() 微信二维码 |
![]() 军转干QQ交流群 |
上一篇: 2014年军转干法律类模拟题14
下一篇: 2014年军转干法律类模拟题12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微信好友
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