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4年军转干法律类模拟题12

中公军转网 2013-12-18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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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2.【答案】B。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重点考查责任年龄。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4.【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抢劫时,将宋某打昏,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还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为到此为止,是正当防卫。在王某在宋某已经昏倒,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宋某,这种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时间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题最要命的考点。成立防卫过当其实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只有当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仅仅是缺乏合法性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如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目的)不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也不成立防卫过当的。事后防卫行为就是故意犯罪,连防卫过当也不成立。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只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义愤、激动等等,不享受防卫过当法定宽大的量刑情节。

5.【答案】B。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防卫方面的特殊问题。即预先安置防卫装置造成损害结果的,如何定性?对此,尚无定说。从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上分析,关键看“防卫装置”是否保持在法律能够允许的限度内。本题称“防卫装置”,猜测起来大约还算是合理的。另外从仅仅造成轻伤结果来看,也没有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加上乙的行为相当严重,是撬门侵入住宅。所以,认为是正当防卫大概还是可以接受的。

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紧迫性,因此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属于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对于私自在住宅门窗、果园、鱼塘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在国外,一般认为预先安置危险装置(如在度假旅游的别墅中)造成损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6.【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4条)。1.认定: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2.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答案】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首先,乙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这也被称为准抢劫罪。乙对丙的暴力作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事由考虑。其次从共犯成立的一般条件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这个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内容在“犯罪性质上相同的故意”。根据此说,甲某只有与乙某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抢劫的共犯。从不认为共犯的类型看,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即超出了共同盗窃故意的范围。对此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8.【答案】B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9.【答案】ABC。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犯罪特殊主体。A.选项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问题。A选项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体,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B选项有两点不妥:1.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对此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10.【答案】BCD。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水平。考查间接故意的认定。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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