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2014年军转干法律类模拟题09

中公军转网 2013-11-29

中公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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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A。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水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变动,因此不能作为被诉的对象。A项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就是重复处理的行为,没有实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某区审计局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侵犯了丁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某市经济发展局作出的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也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市某区工商局要求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凭与该C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这侵犯了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答案】A。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6.【答案】B。解析:本题测查军转干考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水平。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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