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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

网络整理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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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转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

2、配偶为独生子女、未婚的军转干部,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

3、军转干部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采取挂靠人事档案或者投亲靠友以及其它无任何理由取得的户口,均不能作为进长沙市城区安置的条件。

4、符合长沙市城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在省直或中央在长沙市单位安置,也可以到长沙市直或五个区安置,其安置去向均由组织确定。

5、凡已按政策妥善安置的转业干部,因本人原因造成退档的,如翌年重新安置,必须列入安置计划,且安置去向和单位不作调整。

2011年10月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从2012年1月1日起,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或以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市区安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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