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分排序
第十四条 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军转办统筹协调,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考试的笔试成绩按40%计分,考核的量化计分按60%计分,二者相加即为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
第十五条 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汇总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十六条 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和综合成绩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
第六章 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部队转业办协同市军转办组织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排序,按照从高效备考到低分的顺序,军转干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选择单位。
第十八条 市军转办提前发布公开选择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时间和规则,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本人放弃选择单位资格,拒不参加选择单位的,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等要求。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军转干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条 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的情况,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公布。适时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同时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里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一类班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军转干部在笔试考试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考场规则,违规者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按军转安置政策应到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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