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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丰台区军转干考试相关事项

网络整理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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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原则及方式

担任领导职务满三年的团职干部按照职级、任职时间、功绩惩戒赋分、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情况综合考量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不满三年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23日上午9:30在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二层204教室召开团职军转干部见面会,具体介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办法,请准时参加。

营职以下行政及技术军转干部按照“选择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凡进、事业单位是安置重点、尽量做到专业对口、自愿选择企业安置”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赋分综合考量,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岗位,首先安置符合任职条件的团职军转干部;营职以下及技术军转干部选择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需自愿报名参加综合能力测试。双选会上未与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的,由丰台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性安置到有接收任务的单位。

二、考试考核安置办法

(一)考核量化标准

按照北京市试行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赋分及照顾安置规范的标准规定,我区对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考核安置中,将对下列因素予以赋分和照顾安置,具体是:

1.赋分考核:

(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记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2.照顾安置: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相应增加编制安置荣立一等功奖励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转干部。

3.其它情况: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转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考试与考核安置规定

考试和考核量化得分相加为军转干部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效备考到低分排序,按照1:1的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及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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